今日头条
最高法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增强可操作性_我的网站

一 |

二 | 《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 | 《决定》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四 | 9月9日到9月11日8:53,清苑区初筛阳性人员活动轨迹与9月13日莲池区已公布的初筛阳性人员活动轨迹相同。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9月11日8:53自驾到达保定市清苑区高速口,9:43自驾到电谷国际酒店(高新区朝阳北大街1888号),11:01驾车到保定市竞秀区葆莉鑫汽车维修中心修车,9月11日12:00驾车返回清苑区白团乡西壁阳城村家中,返乡后未再外出。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为坚决防范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规定,经专家组研判,清苑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应急指挥部决定:将白团乡西壁阳城村划定为高风险区;将白团乡东壁阳城村、白团乡辛庄村划定为中风险区,除高中风险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低风险区域。 三是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目前,清苑区共划定高风险区1个、中风险区2个,按高中风险区分区落实管控措施。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解除时间根据疫情情况、全员核酸检测情况及时研判决定。版权申明:凡注有“”或电头为“”的稿件,均为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并保留“”的电头。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Current article:http://els.shuazhepenxingshuaisenqienai.buzz/news/20260826_42480.html
Published on:20:57:41
